58.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新生,仍按国家规定执行。高校所在省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比照本省高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应与远程网上录取系统
下载的电子录取名册核准无误,以防伪造的纸质录取名册)和本校核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省招办根据高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http://gaokao.chsi.cn)。省招办将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高等职业院校、盲聋哑残疾生和职教师资的提前单独招生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省招办在录取结束后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61.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组织补录。对专科层次新生报到不足的,由高校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省招办统一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重新征集志愿,按照原定录取规则,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具体工作另行安排。各高校不得自行组织生源、提前收费,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前不得让学生提前入校。
62.由于网络传输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要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信息公开公示
63.各级教育、招生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要求,分别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厅负责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和获奖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
省招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招生部门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奖项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以及专项计划的资格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64.省教育厅、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5.各级教育、招生部门、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