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3号)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0〕3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业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2017年全市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与协调音乐类专业市统考工作。
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音乐类专业统考的考试、考务组织与管理,协调并处理考试和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务办公室和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小组。考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市统考考务组织与管理,负责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小组由市教育考试院依据《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产生。
二、市统考院校和专业
统考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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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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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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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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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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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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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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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声乐表演、数码音乐创作一、数码音乐创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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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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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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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考涉及到的外省市院校音乐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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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乐类专业市统考的科目、地点、时间、合格线的确定
1、市统考科目:
2017年音乐类专业统考科目为:
音乐教育(四门): 声乐演唱、乐器演奏、乐理、视唱练耳。
音乐表演(三门): 声乐演唱或乐器演奏(任选一门)、乐理、视唱练耳。
各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
2、市统考地点:汾阳路20号,上海音乐学院内。
3、市统考时间:2017年1月22日—23日 (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见考试安排表)
4、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专业考试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要求,确定市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线,于2017年2月下旬向考生发出统考成绩单,对合格考生发放市统考合格证,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四、考试内容和要求
1、声乐演唱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歌曲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及音乐表现等。
(2)考试要求:考生自备歌曲三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歌剧咏叹调等。考试时由考生本人自选一首,考官抽选一首,共演唱两首。演唱时间不超过6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