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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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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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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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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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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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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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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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奏曲目2首(可重复一试曲目1首,合计演奏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打击乐器考生:大鼓与排鼓独奏曲1首或大鼓、排鼓各演奏1首;键盘打击乐独奏曲1首;小军鼓练习曲1首。曲目自选,鼓励考生将定音鼓、板鼓、手鼓或组合打击乐器作为考试项目,不得重复一试曲目 |
2、视奏1条(五线谱两个升降号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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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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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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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乐理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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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
专业要求:考生的钢琴演奏达到中等音乐学校钢琴专业毕业水平,经过系统的演奏技能训练,有一定的音乐素养,对音乐作品有较准确的诠释能力;掌握乐理基本知识、视唱练耳和视奏技能,具备专业学习钢琴的身体条件。
考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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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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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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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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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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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赫十二平均律1首(只演奏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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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演奏技术性快速练习曲2首(2首练习曲连续弹奏,其中1首必须选自肖邦练习曲Op.10或Op.25,另1首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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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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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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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奏选自海顿、莫扎特或贝多芬(限Op.2—Op.22)的古典奏鸣曲快板乐章1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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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演奏外国乐曲1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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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奏新谱:进入专业二试的考生交专业二试费时领取视奏乐谱1份,自行练习准备,在专业二试时演奏,不需背谱(专业二试曲目与视谱曲目演奏顺序可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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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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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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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
《乐理考试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