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录取原则
1、凡被我校确定为自主选拔合格考生者,均实行达到当地重点线即录取的原则,专业安排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类:优秀等级者(前30%):提前预录专业且满足前两个有效专业志愿之一(个别招生计划少和报考人数多的专业有人数限制)。合格等级者: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自主选拔预留专业计划,参考自主选拔成绩、
高考成绩合理安排专业。
【拟填报建筑城规及景观建筑设计三个专业,但未参加专业面试或专业面试不合格的自主选拔合格考生,若高考成绩优秀(原则上其高考成绩与当地重点线之差不低于我校前一年相关专业的录取分差),在计划许可的情况下可录取到相关专业(人数将根据预留计划和自主选拔测试成绩及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考虑)。】
第二类:根据其学科特长和专业意愿,提前预录适合的专业。
2、高考志愿中必须第一志愿(或第一顺序志愿)填报重庆大学;专业志愿必须填报我校在其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中的专业。
3、第一、二类自主选拔合格考生均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在我校网上报名系统“补填高考信息”功能中补填录取所需数据【包括学校志愿、考生号、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必须填满5个有效专业志愿)】。所填专业志愿须与高考志愿表
中专业一致。未按时在我校网上补填相关信息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4、执行各省级招办对自主选拔合格考生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
七、监督机制
1、学校将严格按照“公开程序、公开选拔、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自主选拔录取工作。
2、学校纪监部门参与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
3、考生递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入选资格和入学资格,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九、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