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4、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5、考生所在中学应以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学生的选拔资格和该中学三年的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
媒体通报。
十二、其它说明
以上
简章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教育部2017年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发生变化,将以教育部最新政策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