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
数学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10分以上(含110分),口试及听力成绩要求4分以上(含4分)。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汉语、旅游管理、文秘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原则上身高1.60米以上。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凡高考舞弊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收费及奖贷方法
第二十二条 我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设有多项助学金(
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 我校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北校区上学,后三学年回校本部。高职新生在本校附近校外学生公寓住宿,在校本部上课。
第二十六条 招生
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
第二十七条 本简章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简章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